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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告制度知多少?
时间:2023-04-19  作者:汪璐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强制报告制度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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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监察委、教育部等九部委出台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20216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一步确认强制报告制度。

那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呢?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哪几种情形是需要报告的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以下9种情况,必须报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哪些人有报告义务呢?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医院、旅店、宾馆都负有报告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检察等部门投诉举报。

不强制报告可以吗?

强制报告是“应当立即”报告的积极义务,而非“可以”报告的选择性义务,报告免责,不报告追责。对于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对于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要从重处罚;对于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的,应当由监察委员会进行问责。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形予以行政、刑事追究

作为父母的总想用自己全部的力量保护好自己的孩子,但有时候孩子却在隐秘的角落受到伤害。当未成年人遭到侵害,可能会因恐惧而沉默,也可能会因迷茫而痛苦,这时候请您伸出温暖的双手,向前一步,多问一句,并把您发现的情况主动向公安部门举报或报告。

报告热线:11012309


(以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