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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开选任第二届听证员的公告
时间:2026-09-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健全检察权外部制约监督机制,构建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代表广泛的听证员队伍,切实提升检察听证工作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对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换届,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任绥阳县人民检察院第二届听证员1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4.具有正常参加听证活动的身体条件;

5.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本县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因违纪违法被辞退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职务等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本次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已担任其他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

5.其他不适宜选任的人员。

四)选任其他条件

听证员应当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包括但不限于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学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公益组织、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中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中选任产生。

二、听证员的职责、任职年限和履职保障

(一)听证员职责

1.听证员受邀参加绥阳县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听证活动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应当实事求是、认真履职,客观、公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3.听证员应当保守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检察工作秘密等。

(二)听证员任职年限

本次选任听证员任期三年,自决定任命之日起算,连续任职不能超过两届。符合选任条件的绥阳县人民检察院第一届听证员,可以报名选任本届听证员。

(三)听证员履职保障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履职费用,由组织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根据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保障。

三、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

2026年9月2日至2026911,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符合选任条件的个人可通过个人自荐单位、组织推荐的方式参与报名,报名资料可采取现场提交快递邮寄两种方式提交报名者需填写《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表》详见附件,连同报名所需材料提交或邮寄至绥阳县人民检察院12309大厅(邮寄详细地址:贵州省绥阳县洋川街道南环路57号绥阳县人民检察院12309大厅,邮编:563300,收件人:案件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851-26229679)。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可向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推荐符合选任条件的人员,单位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填写《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表》,隶属于行业协会的听证员参选人需经行业协会推荐申报。

(三)报名所需材料

1.本人签名盖章的《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表》原件2份(报名表须粘贴近期一寸彩色正面证件照);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各1份(没有学位证书的,可不用提供)

4.职业资格证书或从业经历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选择性提交)

5.所获表彰奖励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选择性提交)

四、选任程序

(一)审查和公示

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严格对照选任条件,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听证员队伍结构等因素,对听证员参选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和考察,按一定行业(专业)比例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拟任人员名单将通过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二)任命和公布

公示结束后,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颁发听证员选任证书,并在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布听证员名单。

五、联系方式

未尽事宜,可向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咨询。

联系电话:0851-26229679。


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