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该院检察官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在充分了解双方和解意愿后耐心调解,用公正解“法结”,用情理化“心结”,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了双方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全面审查案件,理清法律责任
2023年2月份,张某某为生产烤烟运输物资,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绥阳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小组的林地占用修为马路。经鉴定,张某某涉嫌占用林地面积20.06亩,其中公益林11.52亩,商品林8.54亩;原有林地上植被已不复存在,丧失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等生态功能,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
该院检察官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后,了解到张某某未经该村民小组同意,修路占用村民小组林地,该组村民已多次向县、乡镇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张某某破坏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追究民事侵权责任。
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化解社会矛盾
因本案涉及的矛盾纠纷长期未化解,该院检察官深入挖掘矛盾根源,多次向双方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持续关注双方和解意愿,但由于处理方式分歧较大,和解工作一时难以进行。检察官前往该村民小组组织双方座谈,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和解。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张某某承诺在使用道路期间对道路沿途连片林地进行看护。村民小组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对其从轻处罚。双方矛盾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切实了修复社会关系。
依法从轻处理,定期进行回访
在检察官的教育引导下,张某某真诚悔罪,愿意就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进行补植复绿,并签订《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协议》缴纳生态补偿金。

鉴于张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其修路为发展烤烟产业,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已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取得谅解,我院决定对张某某作不起诉处理。同时,我院定期回访,督促张某某履行修复林地的植被管护责任,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有效修复。
案件办理结束后,村民谭某某打来电话说“真感谢你这样的好检察官,要不然我们过年都要因为这个事情烦心了。”民之所盼,法之所向,我们将继续保持公平公正、严谨耐心的工作态度,用实际行动回应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殷切期待,书写更多让群众满意的检察篇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保护土地,人人有责。随意占用农用地,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破坏林地,不仅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后果,还需要承担补植复绿或支付林地修复费用的责任。广大群众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观念,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