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宗旨,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彻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要求,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融合履职、能动履职、协同履职,打好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关”“处罚关”“成效关”,为守护绿水青山贡献检察力量。

“刑事打击+生态修复”,融合履职打好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关”。刑事检察在审查起诉涉生态环境类刑事犯罪案件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两部门以“刑事打击+民事公益诉讼诉前修复”的办案模式,将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情形纳入认罪认罚情节进行考量,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职能,积极督促犯罪嫌疑人进行生态修复,修复好被损坏的生态环境,减轻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2024年共办理涉生态环境刑事案件27件38人,督促犯罪嫌疑人履行生态修复18件26人,其中补植复绿种植苗木1800余株,增殖放流购买1.9万余元的鱼苗投入芙蓉江支流流域,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4.9万余元。

“行刑反向衔接+检察意见”,能动履职打好生态环境保护“处罚关”。针对涉生态环境类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刑事案件,行政检察贯彻落实好行刑反向衔接制度,从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等方面开展审查核实,审查案件予以处罚的合法性、必要性及可能性等,综合考量提出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并在检察意见书中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被不起诉人已履行生态修复的情节,酌情减轻对被不起诉人的行政处罚。今年共办理涉生态环境类行刑反向衔接案件20件27人,提出检察意见19件26人。
“机制建设+行政处罚”,协同履职打好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关”。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绥阳县检察院加强与行政执法单位的沟通联系,同相关行政执法单位联合制定了《绥阳县行刑反向衔接领域案件办理的协作意见》,形成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合力,对涉生态环境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力警示和教育了生态环境类违法犯罪分子,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实效。今年共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检察意见19件26人,目前行政主管部门已采纳检察意见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10件17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达9.7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