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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逃逸终担责 自首悔罪获从轻
时间:2026-03-30  作者:田甜  新闻来源:第一检察部 【字号: | |

道路交通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民生议题。醉酒驾驶、交通逃逸等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更易引发交通事故,威胁公共安全。

近期,我院依法受理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经审查查明,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同时存在醉酒后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从重情节,我院依法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判处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摘要

2025年12月,刘某某与朋友在绥阳县城某小区聚餐期间饮酒,餐后不顾自身醉酒状态,心存侥幸驾驶小型轿车驶离聚餐地点,在绥阳县城内沿公共道路行驶,当车行驶至绥阳县洋川街道雅泉大道0公里100米处,因酒精作用导致意识模糊,刘某某所驾车辆撞上路边正常停放的两辆小型轿车,同时撞坏道路旁照明路灯,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公共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未停车查看现场、未报警处理,而是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径直返回家中睡觉,逃避法律责任。当日深夜,被撞车辆车主发现车辆受损后报警,公安机关通过路面监控排查锁定刘某某为肇事嫌疑人,并电话联系刘某某。刘某某接到电话后,主动下楼在小区门口等待交警。交警赶到后,现场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远超酒驾标准,随后带刘某某到绥阳县中医院抽血检测。最终检测结果显示,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高达166.12mg/10Oml,远超80mg/10Oml醉驾标准。

经绥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刘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肇事逃逸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案发后,刘某某积极与两名被撞车主及相关部门沟通,足额赔偿了车辆维修费用及公共设施损坏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普法课堂

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行驶,已符合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醉酒后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情节。而刘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等待,如实供述罪行,符合自首认定标准;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均系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道路”包括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公共路段,醉酒驾驶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已构成刑事犯罪,逃逸行为只会加重处罚,切勿心存侥幸。

检察官提醒

酒精易麻痹神经、影响判断,醉酒驾驶无异于“拿生命开玩笑”,不仅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更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郑重提醒,广大驾驶员要坚决摒弃“酒后驾车没事”的侥幸心理,自觉做到酒后不驾车、驾车不饮酒。若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主动报警,逃逸只会错上加错。同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是减轻处罚的重要途径,任何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守护道路安全,需要每一个人的坚守与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