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乱真、行骗牟利,冒充警察的犯罪行为终将难逃法律的严惩。近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姚某某谎称自己是公安局民警,与被害人魏某某结识恋爱并订婚,后因魏某某的表兄李某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姚某某以帮助疏通关系、捞人、减刑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家属钱财共计82200元;2022年8月,姚某某谎称帮助找关系使刘某进入某公安局工作为由,骗取刘某3100元;2023年9月,姚某某利用陈某某对其警察身份的信任,谎称自己能够帮助消除案底,骗取被害人陈某某14700元;2023年11月至12月,姚某某还冒充警察在社交平台上结识被害人沈某某、赵某、张某某,并编造谎言骗财骗色,先后骗取沈某某4952元,骗取赵某2800元,骗取张某某1600元。
2022年8月至2024年3月期间,姚某某冒充人民警察,通过虚构身份、编造谎言的方式,骗取他人信任,实施诈骗行为,诈骗金额共计109,352元。
绥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姚某某冒充警察,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招摇撞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姚某某犯招摇撞骗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
检察官普法
【招摇撞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案例启示
1.提高警惕,不轻信陌生人。姚某某的案件提醒我们,不要轻信陌生人尤其是声称有特殊身份的人,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对方身份,避免上当受骗。遇到法律问题,应当通过正规法律途径解决,切勿相信“走后门”“捞人”等谎言。
2.保护好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中,不要轻易向陌生人透露个人信息,尤其是涉及财产、家庭等敏感信息,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如果遇到类似诈骗行为,应当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例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便后续报警和维权。一旦发现被骗,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警方调查,尽可能挽回损失。结语
姚某某的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冒充警察行骗的案例,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利益,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法律的威严不容挑战,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我们呼吁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