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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不处罚”——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提醒您慎买“兰花草”
时间:2025-01-24  作者:李洪亚  新闻来源:第二检察部 【字号: | |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许多居民喜欢购买花卉植物用于装饰或者欣赏,但并非所有花卉植物都可以购买,若是买到如野生兰花一类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则构成违法行为甚至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20241月,绥阳县孙某在家中刷抖音时看见某直播间正在直播卖兰花,在主播卖力宣传下,孙某共计在该抖音商号处购买7株野生兰花用于栽种观赏。数月后,公安机关发现孙某违法线索并对其立案侦查,孙某主动将购买的兰花上交公安机关。经鉴定,孙某收购的兰花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蕙兰。孙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案件移送给行政检察部门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孙某的行为虽然情节轻微,可以不被判处刑罚,但如果“不刑”又“不罚”,容易造成追责盲区,遂向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孙某作出行政处罚。

据了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于202197日公布了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常见的野生春兰、蕙兰、墨兰等野生兰花均在列。群众在购买花卉植物前,可以通过网上查询、查阅相关书籍、咨询专业人士和商家等方式,确认所采购的植物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如误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要积极采取措施来减少对植物的损害,并尽快与林业部门、公安部门反映。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