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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被抓悔当初,才知红线不可触
时间:2023-11-23  作者:项超江  新闻来源:第一检察部 【字号: | |

近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33月至5月期间,绥阳县城内发生了一连串的盗窃案件。陈某成为了这一系列案件的主要嫌疑人。他先后多次在绥阳县城某超市、某中学等地实施盗窃,其盗窃的物品小到牛奶、U盘,大到电脑、摄像机等,总计达到了50余件。经过统计,这些被盗物品的总价值达5000余元。

绥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经绥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提醒

有些挣钱的途径,看起来简单、轻松,实际却会把人导向犯罪的道路。勤勤恳恳工作,兢兢业业做事,才能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此表示,将依法严惩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加强防范意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法条链接

【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撰稿人: 项超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