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时因为经济困难,想着提供一张银行卡就能获得这么多的报酬,一时贪图便宜将卡提供给别人转账,结果钱没得到,现在还涉嫌犯罪,我真心悔过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丁某某在面对检察官时深深的表达了内心的忏悔。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丁某某接受其朋友李某某的邀约提供银行卡用于帮助他人转移境外赌博资金,并约定事成之后支付丁某某6000元作为报酬,丁某某为挣得6000元报酬同意李某某的邀约。丁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转入非法资金共计10万余元。转账结束后丁某某因被对方拉黑而未实际获得李某某承诺的6000元报酬。经审查,丁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其朋友李某某,用于帮助他人转移境外赌博资金,并帮助对方修改银行卡支付密码,提供人脸识别认证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手机号码等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更不能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否则会因一时疏忽或贪图便宜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