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阳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条线收到绥阳县司法局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雷某某收监执行建议书,绥阳县检察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查。
绥阳县司法局认为雷某某因未按期提交病情复查报告,被警告两次,便建议对其收监执行。绥阳县检察院收到建议书后立即进行了审查,针对绥阳县司法局提出收监建议是否适当,绥阳县检察院通过调阅雷某某档案和相关证据、开展实地走访、询问相关人员等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
调查核实,雷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由于其患有肺癌,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22年10月8日至2023年8月7日。调查中发现雷某某系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经济困难,主观上不是故意不进行病情复查。对于收监执行是否适当,绥阳县检察院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局和人民法院的意见,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经过听证,听证员以及相关单位代表一致认为适用法律既要体现法律尊严,也要彰显司法温度,认为雷某某的情形符合两高四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延长其病情复查期限。绥阳县检察院综合全案事实,结合公开听证评议意见等,向绥阳县司法局制发了检察建议书,认为不宜对雷某某提出收监执行,但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绥阳县司法局及时采纳了绥阳县检察院检察建议。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在将社区矫正对象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过程中,既要做到严格管理,强化帮扶教育,也要做好特殊困难社区矫正对象权益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司法为民,坚持情理法有机结合,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检察官普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二、两高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2023年7月1日实施)
第二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定期身体情况报告监督和记录,对保外就医的,每三个月审查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反馈。对属于严重疾病、久治不愈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结合具保情况、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延长罪犯复查期限,并通报执行地人民检察院。
撰稿人:崔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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