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缅甸来上班,免费购买机票,专人负责接送,上班轻松,月入过万,这样的诱惑你心动了吗?不少人难以抵挡高薪诱惑,怀着美好的愿景来到缅甸,准备大展宏图,实现自己所谓的缅甸“淘金”梦,殊不知已将自己陷入危机四伏的境地。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柳某某与王某某商量,决定“以高工资、包路费”为幌子组织人员偷渡到缅甸王某某所在的诈骗公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20年3月底,柳某某组织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苏某某和赵某某一起从云南边境偷渡到缅甸,在王某某所在的诈骗公司对国内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经审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涉嫌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对柳某某、李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缅甸并非天堂,所谓的“赚大钱”多是骗局。广大群众务必要提高警惕,切勿轻信赴缅甸务工的招募信息,以免赴缅后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真想出国务工,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同时要办理前往国准予入境并合法工作的签证,避免因非法出境、非法工作而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图片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