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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丨贪图钱财搞盗窃 身陷囹圄悔当初
时间:2023-07-17  作者:裴文旭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可偏偏有人爱财

却想走“捷径”

......

近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注:图片源自网络)



案情回顾

2023424日至64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夜深之际先后4次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县城内4家店铺内,盗窃店铺内的现金、手机、电脑饰品等财物,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5300余元。

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盗窃罪,遂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明智的人懂得如何用辛勤劳动创造财富,而有些人受侥幸心理的驱使,不惜偷窃财物、走“捷径”,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撰稿人:裴文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