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依法对被告人曹某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接受李某某(已判刑)的邀约,先后出资4万余元给李某某用于在贵州省遵义市实施盗墓活动。李某某伙同梁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牛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对贵州省绥阳县温泉镇温泉村干田坎组的长磏寺(又名圆通院、长嵌寺)遗址进行盗掘,因挖到石层后无法继续挖掘才停止盗掘。经贵州省博物馆鉴定,绥阳县温泉镇温泉村的长磏寺遗址,其残存石刻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属于古文化遗址。
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曹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艺术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是人类文化遗存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看似不起眼的钱币、陶罐,可能就印证着某一时期的重要历史。盗掘者在不具备专业知识能力、缺少必要设备和保护措施的条件下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可能会对其造成毁灭性的破坏。”承办检察官说道。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检察官提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依法受国家的保护,保护好文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起案例警示广大群众,私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切勿动起“歪心思”,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