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我当你是朋友,你竟把我当做“大冤种”!
嫌疑人:明明是你禁不住诱惑酒驾了,我可没强迫你!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早已成为广大司机的共识,尤其是醉驾入刑后,“喝酒不开车”的意识逐渐根深蒂固,但总有一些“例外”抱有侥幸心理醉驾,也正是因为这些“例外”和侥幸心理,让一些不法分子发现了“商机”,将酒驾车主列为“碰瓷”对象,利用酒驾人员害怕报警承担法律责任的心理对其实施敲诈勒索的案件逐渐显现。近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典型的利用司机酒后驾车害怕被法律处罚的心理进行敲诈勒索的系列案件。
【案情概述】
2022年9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陈某、周某邀约林某、杜某、莫某某、彭某某等人商议寻找“生财之道”:在绥阳县通过盯梢酒后驾车司机、邀约熟人喝酒后驾车,安排人员驾车尾随酒后驾车司机,故意碰撞制造交通事故,再利用酒驾司机酒后驾驶机动车怕被处罚、不敢报警的心理进行威胁或者要挟,强行向对方索要高额维修费用。在三个月时间内作案多起,涉案金额共计10万余元。
案件移送提请批准逮捕后,承办人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等八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邀约他人喝酒或者蹲守的方式确定作案对象,故意开车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饮酒后驾车不敢报警的心理,以“报警处理”、“索要修理费”等为由对多名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李某等八人批准逮捕。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
【检察官提醒】
1.虽然酒后驾车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但这不能成为不法分子据以实施犯罪的前提和理由,不要据此心存侥幸心理,要杜绝贪念,警钟长鸣。
2.驾车上路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酒后驾车不仅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害人害己,更有可能助长某些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给其可乘之机。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群众,要加强自身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提高警惕,遇到问题一定要报警解决,虽然犯罪分子套路和手段日益增多,但只要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任其套路再深也无计可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