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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检察精准履职,为民讨薪26万元
时间:2022-03-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感谢检察机关,易老板欠我们的钱都收到了,我们的孩子有钱上学了”临近开学季,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年3月,易某某开始在绥阳县大路槽乡长阳村租种大量土地,并聘请当地村民为其种植蔬菜,先期该人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至2021年8月,易某某开始拖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至2021年10月易某某离开大路槽乡长阳村,当地被雇佣村民因得不到劳动报酬向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报案,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后,多次拨打电话通知易某某到执法局配合调查,但易某某拒不接听电话,拒不配合处理民工劳动报酬问题。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核算出易某某共计拖欠詹某某、杨某某等55名当地村民工资26万余元。

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时,发现被易某某拖欠劳动报酬的工人均为当地农民,收入有限,现已面临学生开学,极大可能造成被易某某拖欠劳动报酬的农民工子女失学。审查逮捕案件时间紧迫,为查清事实,检察机关多次与绥阳县公安局、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沟通配合,分析研判该案查办中的争议和难点,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对证据予以补强,明确取证重点、取证对象、证明事项等细节性问题。

为助力农民工追讨欠薪挽回损失,检察机关在提讯时告知易某某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积极履行支付欠薪义务可获从宽处理的政策,同时多次联系易某某亲属,耐心进行释法说理,争取在审查逮捕期间付清民工工资,并与公安局对接同步告知被害人追讨欠薪进展。日前,易某某委托亲属支付了26万余元即全部欠薪到绥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于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

在易某某全部履行支付义务,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对其从宽,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已将全部工资发放到民工手中。检察机关没有“一捕了之”,以为农民工追讨欠薪为主,惩罚易某某为辅,既体现了少捕慎诉慎押、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展现了司法温情,也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办理中。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作者: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