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参与打架,我只是开车接送他们,我没有下车也没有拿刀啊,为什么我也要被起诉?”近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李某某面对前来提讯的检察官不解问道。
2015年4月,杨某某与王某甲因争做工程一事产生矛盾,双方各邀约二、三十余人在绥阳县城内持械聚众斗殴,李某某受杨某某的邀约,负责驾驶车辆、运输钢管、砍刀、棒球棒等工具。此次斗殴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付某某于案发当日所受之伤为轻伤二级,王某乙所受之伤为轻伤一级。

面对李某某的问题,承办检察官现场释法说理:
“聚众斗殴的本质是由头目组织并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协同犯罪,形成了一个整体,所以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你们和对方总共四、五十个人,凌晨在县城持械聚众斗殴、喊打喊杀、开车乱撞的行为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你作为共同犯罪成员之一,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必须一起承担。你听明白没有?”
“我是共同犯罪,我晓得错了。”李某某点头说道。

2022年2月16日,李某某等六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结合近年来的办案经验,检察官发现,大部分打架斗殴事件多表现为团伙之间互相斗殴,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人,双方往往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造成人员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部分参与者与打架的起因毫无关联,甚至不知道为谁而打,为何而打,纯粹是“替人出头”、“讲江湖义气”、“抹不开面子”。
检察官提醒大家,遇事要保持文明理性,切勿冲动行事,逾越法律红线,解决问题要靠法律而不是拳头。
(注:图片源自网络)
作者: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