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0年初,被告人杨某某因想找工作便与在缅甸的陈某某微信联系,以2%提成让杨某某邀约他人。杨某某以高工资、包路费为由,邀约柳某某、喻某某等18人一起偷渡去缅甸的赌场上班。采用徒步和乘车的方式,从云南边境非法偷渡到缅甸境内,并安排这些偷渡人员在缅甸境内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2021年12月29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该案提起公诉,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判决,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通过承办检察官多次释法说理,在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对组织他人非法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真诚悔过,并自愿认罪认罚,表示日后将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不再做任何涉嫌违法犯罪的事情。
本案中,涉案人员均想蝇头小利,幻想一夜暴富,但殊不知已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境外不法分子正是利用高报酬诱骗我国公民非法出境,待出境后立即限制人身自由,威逼利诱其从事诈骗、赌博、贩毒等违法活动,导致公民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甚至殒命境外。
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提醒您: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不要被身边人或网络虚假信息欺骗,不要轻信他人所为的高薪诱惑,就业择业要走正规渠道,出国务工需谨慎,天上不会掉馅饼,更不能违法偷渡海外。

法律法规:1、偷越国(边)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者:张靖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