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侯某某四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时间:2022-01-12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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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行为。近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侯某某四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概要:2021年6月26日,侯某某四人约定,当晚21时许,利用事先网购好的电鱼设备到蒲场镇杨家桥河进行电鱼,在返回途中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量,侯某某四人共捕捞鱼类251条,重4.748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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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农业农村局认定,侯某某四人使用的捕鱼设备为电鱼工具。侯某某四人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造成了渔业资源损失,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我院依法对侯某某四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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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