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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严惩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时间:2021-12-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12月15日,由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等16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在绥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是自开展“断卡”行动以来我县办理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谢成筠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县法院院长杨玉忠担任审判长主审本案。

 

图为公开开庭审理现场

绥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与长期在境外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一名男子联系,该男子提议让刘某某找人提供银行卡为其转账洗钱,并按一定比例提成,刘某某和吴某某商议后决定找人洗钱共同牟利,吴某某便联系在福建务工的文某某,三人从福建省到贵州省绥阳县找詹某某和李某某等13人提供银行卡转账洗钱,并发展成为以刘某某、吴某某为核心的16人犯罪团伙。2021年3月至4月,该犯罪团伙转账洗钱的流水共计1762.86万元,关联被实施网络诈骗的李某某、张某某等56名被害人被诈骗的金额共计196余万元。

 

图为公开开庭审理现场

庭审中,谢成筠检察长在宣读起诉书后,通过讯问被告人、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答辩等环节,有力指控了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等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在充分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开展了法治宣传教育,向旁听人员提出警示:一是切莫幻想一夜暴富,轻信所谓“内幕消息”“稳赚不赔”,从而进行投资、参与博彩活动,被诱饵的“甜头”所迷惑而陷入骗局,成为了网络诈骗的被害人。二是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和电话卡,被信息网络犯罪分子利用,成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犯罪的帮凶,堕入犯罪的深渊。

最终,法院采纳了绥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某、吴某某等16名被告人五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的涉案财物予以没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图为公开开庭审理现场

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