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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首例袭警案件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批准逮捕
时间:2021-04-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日前,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袭警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甘某某。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后,我县办理的首例袭警案件。

犯罪嫌疑人甘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依法对甘某某进行进行酒精检测时,甘某某拒不配合,并采取辱骂、威胁、殴打等方式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三名警务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涉嫌袭警罪,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法条链接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袭警罪”,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袭击人民警察不能仅以造成人民警察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无须致伤就可以构罪。

检察官提醒

暴力袭警不仅危害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破坏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公民有义务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尊重和平年代的守护者,警民携手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