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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电动车,区分车型来处罚
时间:2019-08-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近日,绥阳县公安局向绥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一起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文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从绥阳县县城朱家湾(小地名)出发,往绥阳县洋川镇雅泉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绥阳县洋川镇冉璞路龙泉一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文某某当日所驾驶的 “大将”牌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2019年1月10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文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09mg/100ml。

  在本案办案人员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文某某的过程中,文某某对自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表示后悔万分,并表示平时是听信他人所说“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喝酒了开电动车不算酒驾”,才不以为意,在喝酒后驾驶自己的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人驾驶的是机动车,因此关键点在于对所骑电动车的认定,对此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国标”的电动车才算是非机动车,而超出“国标”的电动车则被认定为机动车。如果所骑电动自行车经鉴定,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而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则醉酒驾驶行为将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故在本案中,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此案例也提醒我们,学习法律知识,用法律规范日常行为,才能避免生活中出现一些认识误区,对于驾驶车辆的人,应时时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为自己的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负责,共同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