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维系生态平衡,受法律严格保护,然而少数人员存在法治意识淡薄,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最终触犯法律、追悔莫及。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叶某、任某、陈某三人为满足口腹之欲,在绥阳县某乡镇林中铺设电网非法狩猎。叶某、任某等三人多次使用铺设的电网非法猎捕野猪6头、拱猪1头。经相关部门认定,叶某、任某等三人狩猎的时间为禁猎期,其猎捕的工具电击装置属于禁用的工具。叶某、任某等三人未办理过《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
该案由绥阳县公安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承办人审查后认为,叶某、任某等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适用缓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切勿因贪图私利、猎奇心理触碰法律底线。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发现私设电网、非法狩猎等违法行为,及时主动举报,共同守护生态环境与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