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春耕,又逢清明将至,农事用火和焚香祭祖等活动较多,火灾风险隐患增加,大家在农用地、扫墓祭奠的过程中切勿大意,以免失火引发火灾。请以下面的案例为戒,提高警惕,切勿“引火上身,以身试法”。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4日,被告人夏某携带香烛钱纸和“清”到绥阳县风华镇某村其祖坟祭祀时,夏某祭拜后未认真查看坟前燃烧的香烛是否完全熄灭便离开,后未燃尽的香烛引燃周围枯草,附近住户发现后前往扑火,但未能扑灭,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达352.87亩,其中林地面积达342.8亩,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严重损失。绥阳县检察院依法审查后以夏某涉嫌失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办理。
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