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不知道这种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要是知道,我就不会转发给别人了,我感到很难为情,也认识到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了。”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王某某在讯问过程中懊悔地说到。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其使用的QQ号向他人发送疑似淫秽视频共计200余个。经鉴定,王某某传播给他人的视频均为淫秽物品。王某某未从中获利。
经审查,王某某利用QQ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院依法对王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条速览】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
没有牟利也可能构成犯罪。“分享行为”可能构成法律上的“传播行为”。传播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之中进行传播,主要是指通过播放、发表、传阅、出借、出租、展示、赠送、讲解、邮寄以及利用互联网等方式散布、流传的行为。在自媒体时代,看似简单的通过自媒体账号上传分享行为,因互联网的公开、共享特点和快速传播特性,却能够达到散布、流传的效果,因而被认定为法律上的“传播行为”。
网络非法外之地,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净化网络环境。请广大网民正确、健康地使用网络,对于淫秽色情的电子信息要做到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并且及时举报淫秽色情信息发布者,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