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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时间:2019-09-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韩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贵州省播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今年4月7日,韩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在绥阳县旺草镇古楼村黄泥塘(小地名)芙蓉江河段内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野生21条,共计3千克,并在韩某某家中查获MSB汽车启动电池一台、浮力王多功能锂电一体机一台等电捕鱼设备。

绥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韩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应当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韩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造成芙蓉江野生渔业资源的损失,而且严重破坏了芙蓉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要求韩某某承担芙蓉江生态环境的损失赔偿,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韩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并同意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经庭审,播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当庭宣判, 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除刑事责任外,被告韩某某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判决赔偿生态修复金人民币8000元,并向社会大众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释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对破坏渔业生态环境资源的非法捕鱼行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