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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征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通告
时间:2023-03-29  作者:黄琼、汪璐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构建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和谐社会,绥阳县人民检察院现向全县征集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电话号码:0851-26229677

邮 编:563300

地 址:绥阳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


这些事您可能不知道: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

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

也就是“打假官司”,“戏精们”想方设法,运用各种手段,企图让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达到个人的非法目的!

二、下面大家介绍“戏精”们在打“假官司”时的部分套路,你有没有“中招”?

套路一:伪造虚假借条、债务

套路二:虚假离婚,实则为了转移财产

套路三:虚构假合同

套路四:套路贷

套路五:隐瞒事实,虚假陈述

套路六:虚假公证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1.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常理或者提供的证据可能是伪造的,但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的;

2.原、被告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合同、借条等方式,捏造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达到转移财产、逃避或减少对外债务清偿责任目的;

3.原、被告通过伪造证据虚构借贷关系、买卖关系等,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裁判,使他人无故承担债务、少分共同财产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的;

4.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的;

6.诉讼活动中双方当事人没有形成实质性对抗辩或者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基本一致认可的;

7.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好友等特殊关系,在较短时间内即达成与原告诉讼请求基本一致的调解协议的;

8.当事人自愿用不动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抵偿债务的;

9.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中以捏造事实利用民事诉讼程序骗取法院生效裁判的。

(以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