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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轻松赚“外快”?一男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
时间:2024-04-09  作者:裴文旭  新闻来源:第一检察部 【字号: | |

只需动动手,刷刷脸

帮人转转账,取取钱

就能获得高额报酬?

天上不会掉馅饼

挣“快钱”,吃大亏!

这种“兼职”已触碰法律红线

本质上是帮助电信诈骗团伙洗钱

案情简介

202294日,被告人牟某某在重庆市受一陌生人邀约,提供银行卡帮助洗钱可获2000元好处费,牟某某听后觉得有利可图,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将自己的手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提供给陌生男子转移资金,并提供人脸识别验证帮助他人转移资金56521.3元,牟某某非法获利200元。

绥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牟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向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转移资金56521.3元,已关联到电信诈骗被害人向其银行卡内转入资金1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提起公诉。绥阳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千元。

检察官说法

诈骗分子为保证自身安全,不会使用自己的相关账户转移犯罪资金,他们常以蝇头小利为饵,邀约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将犯罪资金进行转移,最终将犯罪资金收入自己的腰包。大家一定要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等账户不要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不要因为自己的一时贪欲,以身犯险,让自己锒铛入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