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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淘金梦破碎,偷越国境终获刑
时间:2024-03-12  作者:顾瑶  新闻来源:第一检察部 【字号: | |

境外不是天堂

国门不可侵犯

进出国门须走合法通道

偷渡乃是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的一天,王某(未到案)以高工资为诱饵邀约青某某与刘某某一起从云南省边境偷渡至缅甸境内,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19年4月的一天,青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从缅甸偷渡回国后,同年4月至12月期间,青某某又先后两次在蒋某某(已判决)、周某某(另案处理)的邀约下从云南省边境偷渡至缅甸境内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20年2月,青某某再次从缅甸偷渡回国。

绥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青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一年内多次赴境外诈骗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30日以上,其行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青某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 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检察官提醒

致富道路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冒着偷渡的风险,幻想着一夜暴富,落入犯罪团伙的圈套,等待的将是万劫不复的深渊。因此,侥幸心理不可有,跨境偷渡不可取,下游违法不可为,我们要自觉遵守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共同筑牢国门边境安全屏障,维护社会治安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