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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三核对机制”做好法律文书公开工作
时间:2020-08-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绥阳县人民检察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积极探索,总结出法律文书公开 “三核对机制”,从公开法律文书质量与数量两个维度做优法律文书公开工作。

一是以文书公开登记簿与文书公开审核操作核对。该院案管办在收到刑事判决书、上诉状、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及时记入文书公开登记簿,载明文书收到日期、生效日期、上诉日期、应公开日期、不应公开原因等情况,并以登记簿为底账,在系统中进行文书公开审核操作时进行核对,及时筛查遗漏公开的法律文书,确保法律文书公开率。为确保公开法律文书质量,案管办在进行文书审核过程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公开法律文书的板式标准和技术处理规则》等规定的要求,以现行规范为主,承办人意见为辅,对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变通处理。如:对容留卖淫案件法律文书是否公开以承办人意见为主,对未明确规定如何屏蔽的微信号、微信名称等情况参照对手机号码的屏蔽方式手动屏蔽微信号后四位,对不具有唯一性、人身属性的微信名称不屏蔽。

二是以文书公开登记簿与业务部门文书公开清单核对。经与承办部门协商,每月月底由案件承办部门向本院案管办报送本月法律文书清单,该清单中载明法律文书文号、生效时间、公开时间、不公开理由等。案管办审核人员将文书公开清单与本部门制作的文书公开登记簿进行核对,确保承办人申请公开的文书审核无遗漏。

三是以12309前台公开法律文书情况与统计报表中应公开文书核对。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案件承办人应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十日以内公开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自宣布不起诉决定后十日以内公开,因此从统计报表中反查“一审判决生效(人)”、“不起诉(人)”“二审裁判收到日期”项人员信息,从该项人员中反查文书生效日期、法律文书号等信息与12309中已公开法律文书情况核对,一方面可以快速查找出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法律文书,另一方面可通过已公开文书反向查找出系统中漏填录案卡信息的情况,如漏填“不起诉决定宣布日期”、“二审裁判收到日期”等信息。通过核对12309前端中文书公开情况与案卡信息确保每月文书公开得到从头至尾的梳理,让文书公开比率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