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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检察院:召开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座谈,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
时间:2024-02-01  作者:张菊  新闻来源:第二检察部 【字号: | |


为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助推法治政府建设。2024131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座谈会。绥阳县公安局、司法局、市监局、综合执法局、交通局等行政执法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由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朱丽君主持。

会上,与会人员认真学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遵义市依法治市委《遵义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行政机关层级监督联动协作工作办法》文件精神。绥阳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了2020年至2023年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及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开展情况。最后,各参会单位相关负责人就《绥阳县行刑反向衔接领域案件办理的协作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激烈讨论和深入交流发言。

此次座谈不仅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沟通交流,增进了互动了解,还从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协商研判、联席会议等方面形成了初步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下一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结合座谈会的讨论交流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凝聚行刑共治合力,切实提高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效,做好不起诉工作的“后半篇文章”,共同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知识扩展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这一规定即是从中央层面对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加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