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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贪图蝇头小利吃大亏,贩卖银行卡被判刑
时间:2021-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贩卖银行卡刑事案件,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让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这种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新类型犯罪案件。

案例一:2021年2月,周某某(另案处理)以每张 6000 元的价格让被告人胡某甲帮其收购银行卡(包括U盾和电话卡),胡某甲与被告人龙某某商量共同收购银行卡出售给周某某。2021年2月7日,被告人胡某甲与龙某某以 2000 元的价格在胡某乙处收购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以 2000 元的价格在陈某甲处收购了一张银行卡,陈某甲将银行卡出售后立即挂失,该卡未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被告人胡某甲和龙某某超将两张银行卡邮寄给周某某,周某某支付了 5000元给胡某甲,胡某甲和龙某某获利 1000元。

2021年2月7日至2021年3月23日,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被告人胡某乙出售给周某某的银行卡交易金额达 590余万元。

被告人胡某甲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龙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胡某乙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二:2021年2月,被告人何某某得知许某某(另案处理)在收购银行卡,便于2021年3月1日用自己的身份证在云南某地办理了一张手机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及银行卡U盾并绑定办理的手机卡后,以6000元出售给许某某。2021年3月1日至3月21日,何某某出售给许某某的两张银行卡交易金额达300余万元,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两张银行卡关联全国7起网络诈骗案件,涉案金额达 42.8万余元。

2021年3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分别邀约、介绍被告人宋某某、江某某(另案处理)、岩某某(另案处理)办理4张银行卡及配套U盾、手机卡,转售给许某某,何某某获利3800元,宋某某获利800元,江某某获利5000元,岩某某未获利。4张银行卡关联全国35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金额达109余万元。

被告人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被告人宋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普法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带来了便利,信息网络犯罪也随之滋生,但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6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帮助行为,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帮助”这个词并不永远都是好意,如果被用在犯罪前面,那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提醒广大公民朋友要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不要轻易把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随便借给其他人使用,更不能在明知对方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就把这些个人隐私信息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不要贪图小便宜,不能因为一时贪婪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