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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工人工资并逃匿,检察官“出招”追回全部欠薪
时间:2023-04-23  作者:韦双双  新闻来源:遵义市 【字号: | |

辛辛苦苦挣的血汗钱,却恶意拖欠工资逃匿,不给农民工发工资!

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坚持司法为民,依法能动履职,近日在办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清偿拖欠工资,成功为农民工追回2万余元欠薪,并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经审查查明,某某拖欠民工某某安装管道的工资共计23170元工资。后经绥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双方约定刘某某202335日支付霍某某23170元工资,到期后,刘某某未支付霍某某工资。202336日,绥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刘某某送达责令支付文书,责令刘某某20233710时前支付霍某某工资,根据发送信息显示,刘某某明显已收到文书,但刘某某通过拒不接听相关职能部门电话等方式未按要求执行并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件移送提请审查逮捕后,承办检察官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进行释法说理,督促其尽快支付农民工工资,刘某某表示愿意联系其公司职工支付民工工资;另一方面及时联系公安机关承办人,在取得刘某某公司职工王某某联系方式后,及时与王某某联系,将刘某某愿意支付民工工资的想法及时转达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全部支付了霍某某全部工资。承办人结合全案情况,以及刘某某已支付工人全部工资、认罪悔罪等情节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检察官提醒】

按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是每个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能通过拒不接听电话、变更联系方式、关机等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在收到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通知后,应当按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收到责令限期支付通知后,仍不支付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