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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 惩治挽救】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在校生得以重返校园
时间:2023-04-12  作者:崔登杰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检察官在对看守所新入所人员开展日常谈话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一开口就说:“我已经认识到了错误,自愿认罪认罚,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但还想返回学校完成学业”。检察官在与其进一步的谈话中了解到,刘某某系某大学大四学生,因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获取几百元的“好处费”,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接收违法资金,并根据他人要求转款至指定账户,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

驻所检察官在了解刘某某情况后,及时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了解其犯罪性质和作用、认罪态度,与所在学校老师了解其在校期间的学习表现。检察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已收集完毕,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对其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既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有利于其完成学业,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针对刘某某的情况,检察官与绥阳县公安局办案部门办案人员召开了羁押必要性研讨会,检察官依据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结合刘某某案件情况作了介绍,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办案人员一致同意,之后为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刘某某得以返回校园继续学业。

下一步工作中,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作为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重点办理在校生犯罪案件时,坚持惩治、教育、挽救、治理相结合,综合评估其社会危险性,依法最大限度帮助挽救在校生。对于符合“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在押人员,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让法律更有温度。

校园时期是人生学习的黄金时期,是一个人性格成型,能力培养的最佳时期,也是人一生中最宝贵、最值得怀念的时光之一。然而这世上会出现各色各样的诱惑与陷阱,大家一定要认真甄别,切勿误入歧途。

【检察官普法】

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有3种方式可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是依职权启动,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二是依申请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三是依建议启动,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