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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钱不成,反而沦为电诈帮凶
时间:2023-04-11  作者:韦双双  新闻来源: 【字号: | |

“老同学,我现在有个赚钱的路子,只要提供银行卡,来钱可快了。”

“最近刚好没钱了,有点缺钱,怎么搞?”

我们都有一个致富梦,无门槛、高收入,谁不心动?犯罪团伙就是抓住这些小心思,蛊惑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只要心存侥幸,最终无一例外,沦为骗子的帮凶、共犯。

【案情概述】

2022年11月,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因缺钱,便找到其朋友周某某借钱,周某某因无钱借给何某某,便邀约何某某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转账“找快钱”,提供一次银行卡给他人转账“跑分”可获取相应的报酬。二人商量后,按照对方的要求,到外地办理了银行卡及U盾。后二人按照对方的指示将其名下的电话卡、银行卡、U盾、手机银行APP登录密码、银行卡支付密码等提供给对方转账。经核实,何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总转入金额170余万元,涉案支付结算金额35万余元,关联全国电信诈骗案件8起。

承办人经审查后认为,何某某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资金,仍提供本人银行账户接收赃款,又代为转移资金并从中赚取费用,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造成多名被害人财产损失无法挽回,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系共同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10次以上,或者3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检察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网络“跑分”不可信,那些看起来很好挣的钱,其实都是陷阱。一旦被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诱惑,很有可能会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帮凶。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听信他人花言巧语充当“跑分客”,向不法分子出租、出售、出卖个人银行卡。面对五花八门的诱惑手段,谨记不听、不信、不转账,勿贪小便宜,莫赚不义之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