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动态
检察动态
不当得利起纠纷 检法携手定纷争
时间:2023-02-14  作者:汪璐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与绥阳县人民法院联动发力,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长达五年的民事纠纷。


案情简介

这个调解的由来还得从2018说起,2018年李某等七人与王某某(化名)等二人在第三人郑某(化名)处承包工程跑运输,因郑某拒不支付李某、王某等九人的运输费用(十三万余元),李某等七人便委托王某某(化名)等二人代为追讨欠款。

王某某等二人追得欠款后,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第三人郑某拖欠其二人另外施工路段运输费为由,把剩余钱款占为己有,并未分配给李某等七人。李某等七人因多次与王某某等二人联系返还不当利益未果,于是便相约请求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帮忙解决这烦“薪”事。

检法联合,促矛盾化解

县检察院干警在了解了上述情况后,联合县法院干警、特邀人民调解员决定趁热打“铁”,引导双方和解。并立即与双方取得联系,核实了相关情况

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释法说理,促进同为被拖欠运费的工友双方互相谅解,支持弱势群体维护己方合法权益。最终,在双方互让一步的情况下自愿达成和解,为了让群众少跑路,检、法两院开通绿色通道于调解当日便作出了相关法律文书。

下一步

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源头治理、调解优先,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当做自己的事情来办,全面履行民事检察职能。

最后,检察官给大家提个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温馨提示:

民事支持起诉热线:0851-26229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