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动态
检察动态
绥阳县检察院举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
时间:2021-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指出,检察机关在进一步深化“落实”,自觉履行宪法法律赋予职责方面,要办实群众申诉回复工作,“各级检察院各业务条线都要开展公开听证,促进息诉罢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贯彻张军检察长的要求、鼓励申诉人合法合规维权、切实保障申诉人正当权益、增加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2021年818日下午,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申请本院进行诉讼监督进行了公开听证。

                                                          

县公安局于2021年5月10日对李某某控告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李某某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承办检察官受理案后,认真审查申诉人提交的控告材料,向县公安局调取了侦查取证及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等相关材料。为了把释法说理工作摆在明面促进矛盾纠纷化解、案结事了人和,2021年8月18日,绥阳县检察院主动邀请县政协委员尹光鸿、周庆梅,贵州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游勤江担任听证员,举行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申诉人李某某向听证员团陈述了申请立案监督的诉讼请求、依据事实和证据,阐述了法律依据和理由。听证员不时现场提问,申诉人及承办检察官分别作出回答。承办检察官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质为民间借贷纠纷,李某某与敬某某、徐某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敬某某、徐某某等人未对李某某有威胁、恐吓或暴力行为,敬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充分、细致、详尽地了解相关案件事实后,听证员依次发表意见,填写评议意见表,形成评议报告并提交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敬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监督理由成立,同时希望刑事申诉人正确理解处理决定,通过正确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某认可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监督的决定,并表示将通过正确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