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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院“三核对机制”做好法律文书公开工作
时间:2021-06-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本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积极探索,总结出法律文书公开了“三核对机制”,从公开法律文书质量与数量两个维度作优法律文书公开工作,提高文书规范度同时提高文书审核效率与公开率。

一是登记台账与系统审核核对机制。案管办在收到刑事判决书、上诉状、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及时记入文书公开登记簿,载明文书收到日期、生效日期、上诉日期、应公开日期、不应公开原因等情况,并以登记簿为底账,在系统中进行文书公开审核操作时进行核对,及时筛查遗漏公开的法律文书,确保法律文书公开率。为确保公开法律文书质量,案管办在进行文书在核对过程严格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等文件规定审核,以现行规范为主,承办人意见为辅,对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变通处理。如:如对容留卖淫案件法律文书是否公开以承办人意见为主,对未明确规定如何屏蔽的微信号、微信名称等情况参照参照对手机号码的屏蔽方式手动屏蔽微信号后四位,对不具有唯一性、人身属性的微信名称不屏蔽。

二是案管审核与公诉公开核对机制。经与承办部门协商,每月月底由案件承办部门向本院案管办报送本月法律文书清单,该清单中载明法律文书文号、生效时间、公开时间、不公开理由等。案管办负审核人员将文书公开清单与本部门制作的文书公开登记簿进行核对,再次查找有无遗漏公开或不应公开而公开的文书信息。

三是互联网前端与内部办案系统核对机制。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公开法律文书的版式标准和技术处理工作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检察机关制作的起诉书应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公开,不起诉决定书自宣布不起诉决定后十日以内公开,因此以统计报表中反查“一审判决生效(人)”、“不起诉(人)”项目中文书生效日期、法律文书号等信息与12309中已公开法律文书核对,一方面可以快速查找出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法律文书,另一方面可通过已公开文书反向查找出系统中漏填录案卡信息的情况,如漏填“不起诉决定宣布日期”、“二审裁判收到日期”等项目。通过法律文书公开前端12309文书公开情况与案件后端案卡信息核对确保每月文书公开得到从头至尾的梳理,让文书公开比率得到有效保障。

 

(绥阳县院 案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