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近日,本院对四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2020年3月27日,小王、小田、小林和小何因认为朋友小熊被其室友小安、小潘等人欺负,便到小熊的寝室质问小安、小潘和小明,认为对方态度不好,便在寝室外拿了两根木棒进寝室殴打小安、小潘和小明,小潘在反抗过程中拿出一把尖刀将小何和小王刺成轻微伤。
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人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符合起诉条件,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但四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均系初犯,且小王、小林还是在校学生,四人的行为未造成被害人受伤,并且认罪态度较好。为了更好的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权益,承办检察官对四人多次进行感化教育,与其监护人也多次交谈,四人也有悔罪表现。在听取小王、小田、小林、小何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律师、公安机关的意见后,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对小王、小田、小林和小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置了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考察期内,小王和小林得以重返校园继续学习,小田、小何进入社会,踏踏实实工作。本院对四人进行了六个月的跟踪回访。
日前,四人的考察期已满,在考察期内,因小王、小田、小林和小何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本院已对小王、小田、小林和小何作出不起诉处理。
今后我院将继续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帮教涉罪未成年人为出发点、着力点,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保障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其顺利回归社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结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不起诉决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本指引所列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考验期满后,承办人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报请检察长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
第二百条【送达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考验期满后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并在三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送达时,应当告知被送达人,检察机关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不起诉记录予以封存,被送达人不得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有单位或者个人泄露已被封存的不起诉记录,可以向检察机关投诉;告知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述告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