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示,加大生态修复力度。近日,绥阳县检察院会同县林业局对4处共计30.13亩违法占地落实补植复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20年8月,绥阳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兴隆村村民王某某等四人未取得林地使用权相关手续下私自在屋基后面林地开垦修建养殖场,其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县林业局发现该违法线索后,对违法占地行为依法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依法审查后,对村民王某某等人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对已破坏的林地及时补植复绿,恢复原有林地生态植被面貌。
上述四处违法占地行为人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后,我单位与县林业局一同对上述四处补植复绿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原已破坏的林地树木植被经过精心种植果树树苗后焕发绿色生机,周围植被生长良好,补植复绿修复生态已取得实质性效果。
下步工作中,我院将继续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加大生态保护检察力度,推动生态保护常态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