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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文物遗址保护工作
时间:2020-05-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我院依法对古文化遗址实施盗掘行为的梁某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梁某某等人近年来除多次对位于绥阳县温泉镇温泉村干田坎组“长磏寺”(又名“圆通院”,当地群众俗称“将军坟”、“庙屋基”)古文化遗址实施盗掘外,还对其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县域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造成破坏,严重损害古文化遗址的完整性,对加强现有文物安全性保护提出新的挑战。

文化遗址是有形的文化遗产,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是历史留给人类的宝贵财富,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温泉镇温泉村干田坎组“长磏寺”遗址在书籍《贵州省绥阳县地方志》、《绥阳县志》、《贵州历代方志集成》、《绥阳县志》、《遵义府志》均有介绍,贵州省博物馆对该遗址进行了鉴定评估:该遗址大致建于清早期,目前所见和尚墓最早建于乾隆年间,“长磏寺”遗址残存石刻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属于古文化遗址。

为加强文物监督管理,健全文物保护机制,落实文物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我县文物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我院向绥阳县文体旅游局、绥阳县温泉镇人民政府分别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的联动机制和举报奖励制度,强化对文物、历史古迹的保护,加大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

绥阳县文体旅游局、绥阳县温泉镇人民政府收到我院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表示将按照检察建议内容,制定整改方案,针对具体问题抓好落实,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推进文物遗址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