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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不批捕权 助力脱贫攻坚
时间:2020-05-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县某镇涉嫌盗窃罪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秦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对其进行法治教育,且教育他勤劳致富,早日脱贫。

2020年4月,秦某某在同村赵某某家附近采摘野生菌时,想起去年赵某某家杀过年猪,歹念由心而生,随后进入赵某某家中盗窃了一坛32.5斤的猪油和12斤腊肉,最后将盗窃的猪油和腊肉存放在该村的一树林中。

承办检察官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得知,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是改县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其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家中有小孩正在上学,条件十分艰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秦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其社会危险性较小,从犯罪嫌疑人秦某某的犯罪情节、脱贫攻坚的大局等角度综合考虑,本院依法对秦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秦某某表示,他将通过勤劳的双手,早日走上致富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