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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检察院依法不批捕,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
时间:2020-04-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救了我的企业,现在我们已经恢复了正常经营。”近日,得知绥阳县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遵义市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和山东省乳山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杨某某连声道谢。

据悉,杨某某今年春节后两次邀约人员在绥阳县枧坝镇任某某家中聚众赌博,在第二次赌博时被绥阳县公安局枧坝派出所现场查获,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将其刑事拘留,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因该案是涉及疫情期间的敏感案件,绥阳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指定由院领导办理。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依法提讯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核实案件基本情况后,杨某某表达了深深的悔意,叹息说被关押期间,不知道自己公司工人的情况怎样。这句话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通过深入了解,杨某某系遵义市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和山东省乳山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主要从事建筑设备租赁和劳务派遣业务,疫情逐渐好转后,公司正在逐步复工,其被关押导致公司工人的工资和生活费用等无法正常支付。办案人员迅速将上述情况向检察长作了汇报,检察长指示按照省、市院关于办理疫情期间涉企案件的要求,综合评估案件,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复工复产的影响。

                   

根据院主要领导指示,办案人员深入杨某某在本地的公司、工地进行了解,组织杨某某户籍所在地和案发地的镇、村、派出所相关负责人进行座谈,收集公司员工和民工工资发放清册等资料,核实了杨某某在带动村民务工,助力当地脱贫攻坚方面有一定贡献。由其担任法人的遵义市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绥阳县城“万丰”和“碧桂园”建筑项目工地上有十余名工人已复工,山东省乳山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3月中旬派专车到绥阳县接了三十余名工人前往当地务工,因项目资金结算均需要杨某某出面,其被采取羁押措施后,确实影响到工人的工资发放和生活费用的支付,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停滞。

综合调查情况,杨某某系两家有正常业务公司的负责人,并不以赌博为业,组织人员赌博具有偶发性,到案后认罪悔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为使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得到有效保障,绥阳县检察院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