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动态
检察动态
绥阳县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时间:2020-04-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绥阳县A公司是一家经营汽车客运的民营企业,徐某某是该公司法人。2013年1月,该公司下属联运车队成立,A公司占股20%,其他车主共占股80%,车队成立以后,A公司未将车队的财务纳入公司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而是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徐某某直接参与联运车队经营管理,主要负责车队财务开销审签工作。车队财务由A公司会计汪某甲兼职做账,2017年汪某甲离职,将经手的财务资料移交,车队有人提出资料太多,不便保存,便向徐某某提出予以销毁,徐某某召集车队管理人员汪某乙、何某某、谢某等人开会商量,会议决定将汪某甲经手期间的财务资料进行销毁,2017年7月以后,车队的财务资料每三个月销毁一次。

今年12月,绥阳县公安局将A公司徐某某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细致审查案件,倾听发案单位和辩护律师的意见,核实到A公司一直是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经营业务涉及出租车、旅游客车、县际客运、农村客运专线等,为绥阳县客运及旅游作出了积极贡献。为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经营,承办检察官通过实地走访核实企业情况,耐心释法说理,让徐某某放下思想包袱维持公司正常经营。

绥阳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